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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验仪器维修管理办法

实验室技术人员和实验室教师应对本实验室的仪器负责,确保仪器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。仪器出现事故,应及时进行修理。

一、拆修仪器设备的批准权限:

一千元以下的由实验室负责人同意。一千元以上、五千元以下的由院长批准。

五千元以上或进口仪器,由校主管部门同意。

二、仪器修理:

实验室仪器可分为两类:一类为本实验室能够修理的仪器;另一类为本实验室不能修理的仪器。

1.对于第一类仪器,作为本实验室正常工作的一部份,由本实验室技术人员和实验教师负责维修保养,并填写维修记录,由实验室主任或送修人签字认可。

2.对于第二类仪器,由本实验室技术人员负责,实验教师协助,仪器出现故障时应及时修理,修理程序为:

(a)填写仪器维修申请单,实验室主任签字后,交院办。

(b)院办接到维修申请单后,作出统一安排(需上报学校的上报学校)。仪器由申请维修人员送校外修理,或转到别的实验室修理。

三、实验室技术人员或教师修理好非本实验室的仪器后,在维修申请单上填好修理工时,由申请维修人员签字,实验室主任认可后保存。

四、凡修理外实验室仪器,除零配件费用由外实验室负责外,院里根据具体情况并参照学校有关规定酌情记相应的工作量。

五、院每年年终将统计各实验人员仪器修理工时,作为修理人员的工作成绩,是今后职责考核、晋升、评奖的依据之一。

六、院每年还将根据实验室的仪器完好率和修理情况,对仪器维修、保养好的实验室或个人进行奖励。

二○○六年十月二十日